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