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利用待建土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前应征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