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办理预售登记,已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单户预(现)售许可证。

现售商品房,除符合预售商品房条件外,须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