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十八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商品房,须取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单户预(现)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单户预(现)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商品房。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