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残疾人住房: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或者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租赁廉租房的,应当给予优先购买或者租赁;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土地时,应当为被征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临时用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差额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优惠;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四)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逐步提高资金补贴标准;免收建房占地管理费、减免建房有关手续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