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交通设施和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下列方便:

(一)有信号控制的交叉道口设置语音提示系统;

(二)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

(三)公交汽车设置语音和电子字幕报站提示系统;

(四)道路及公交车站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通道;

(五)停车场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