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交通设施和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下列方便:(一)有信号控制的交叉道口设置语音提示系统;(二)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三)公交汽车设置语音和电子字幕报站提示系统;(四)道路及公交车站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通道;(五)停车场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