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残疾人驾驶代步汽车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管理残疾人机动代步车,禁止使用残疾人机动代步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与残疾人代步车有关的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