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展示、供应、研发、维修、改造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贫困残疾人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救助或者补贴。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