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教育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康复(福利)机构及社会力量和家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残疾儿童学前1年以上教育。开展0至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对0至6周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进行教育康复指导。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