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并设立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案件给予援助。残疾人应当通过正常和合法渠道进行维权诉求。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的合法诉求应当优先予以解决。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