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社会保障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营利性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为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保障;农村敬老院应当扩展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集中供养、托养、照料、照料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工作,免收托养服务机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