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或照顾:

(一)优先挂号、就诊、化验、取药;

(二)优先购买车、船、机票,优先检票进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凭《残疾人证》办理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相关证件;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残疾人安装使用有线和数字电视、固定和移动电话按照规定予以优惠;

(五)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收风景区、公园第一门票,实行联票参观游览的景区、公园减半收取门票;盲人、双下(上)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进入上述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陪护。但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窗口单位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服务;

(七)停车场免费停放肢残人自用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惠或者照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