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勘察设计的成果应当保证质量。建筑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负责该项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经核定或者质量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