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的质量应当经负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认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