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或者登记注册。

发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