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