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