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