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中介服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