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

(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

(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

(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