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第十二条已修改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