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