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是否修改的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