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