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