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参考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前,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