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