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