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开展立法调研活动。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活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