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三条有效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社会治安秩序,开展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并妥善解决有关矛盾和纠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