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二条有效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