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技术保障和政策扶持。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拨付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