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人员救助优先。制订现场处置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救助,在实施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注意保障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