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八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配有应急标志的交通工具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期间优先通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