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区县(自治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