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一条有效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终端显示设备、警报器、宣传车、传单或者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