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报警电话、紧急求助电话、政府公开电话联动机制,方便公众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