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