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