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