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建立若干区域性应急中心。区域性应急中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参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区域性应急中心应当具备与区域性应急救援相适应的设施、装备、物资储备、救援能力、检测检验能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