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与突发事件保险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