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并制订改造计划,逐步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