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的证明文件;

(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者加大荷载部位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方案;

(六)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当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齐全、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