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装修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