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已废止省、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