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农民征收和筹集费用,要求农民提供劳务,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也适应于牧区的牧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