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港口码头区域的界限划定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港口规划编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港口码头区域是港口生产、建设、开发、管理的专用区域。

港口岸线的使用,由县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港口及有关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