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相关单位在通航水域内建设桥梁、设置水上水下管线、取水口、排水口、闸坝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