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的井(箱)盖或者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相关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发现丢失、损坏、移位的,及时补装、维修或者更换,保持完好无缺,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