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手续。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