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